自然资源部对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的答复
杨恒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明确一个主体、制定两份报告、履行三套手续,充分挖掘农村集体土地资源价值,有效盘活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帮助实现乡村产业振兴”等建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部开展的相关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我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充分发挥自然资源服务乡村振兴的要素保障作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一)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做出部署,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改革方向和目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于2015年起先后在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实施,5年来试点地区取得了一批可复制、易推广、利修法的制度性成果,相关成果已纳入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
为贯彻落实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我部按照同地同权同责,同等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原则,正积极推进制定对经依法登记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土地入市相关配套政策,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序引导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加强村庄规划编制。2019年5月29日,我部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鼓励各地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优化城乡产业用地布局,合理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
(三)制定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提出“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等支持政策,大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
2019年,我部印发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系统归集了国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等部门文件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情形的政策实施要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支持政策予以说明,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农村相关产业发展。
二、所提意见落实情况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立足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位置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等状况,综合分析研判后编制项目报告”“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流程,接受预审评估”等建议。《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中已明确提出,一是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二是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目前,对于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分批次办理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依法申请批准使用。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我部将抓紧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出台,支持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腾退的其他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和空闲土地等资源盘活利用,为各地审慎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具体指导。同时,加强村庄规划的调研、总结、宣传和推广,指导地方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保障乡村振兴各类产业发展用地需求。
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
自然资源部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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